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429196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乡**村**路**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王村乡张翠台村文明路12号。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万某某在吃午饭时饮酒,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涞涿路涞水县王村路段时摔倒,造成车辆受损、万某某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5.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萌
助理检察员:付蕊
2020年8月6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38****9239。
2. 侦查卷宗2册。
3. 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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