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136.16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6号二轮摩托车沿云梦县**镇**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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