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136.16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6号二轮摩托车沿云梦县**镇**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