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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市****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鄂R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门市状元路与公园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盼

2019年1220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大道**号,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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