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学院**,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乡**街,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4时24分,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C的蓝色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江汉区发展大道新华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当日6时16分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14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0.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表、自述材料、个人简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的视频资料及照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宝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7211****、1592624****(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