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汉川市庙头镇**村路段,与谢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载谢某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谢某甲、谢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对万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7mg/100ml。经认定,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万某某驾驶的台铃牌两轮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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