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监利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监利县汴河镇汴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铺村七组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石头墩,造成万某某本人头部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