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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美容师,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5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16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黄冈市黄州区纽宾凯瓦尔登酒店侧门“雅典娜酒吧”饮酒后,驾驶停在该酒吧门前路段的鄂G*****号“奥迪牌”小型汽车撞上该酒吧门前广场上的隔离石墩,造成车辆及隔离石墩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万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5.15mg/100ml。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免赔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叶某某、汪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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