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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北四路尚志小学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公安机关查证该车的号牌、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有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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