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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豪丽酒楼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万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被告人万某某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待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67.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驾驶。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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