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24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DW****号小型轿车沿辽源市九开线行驶至古仙立交桥附近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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