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17时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和朋友在**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N5****号车,由**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队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753****;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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