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县**镇**村**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青E5****)沿**路行驶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豫EZ****(豫***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5.4mg/100ml。经贵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万某某赔偿了任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化)字[2019]第804号理化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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