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55********,汉族,中技文化,南京**船厂退休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园**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幢**室)。被告人万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D7****小型轿车,在沿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北圩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前方道路拥堵遂倒车,在倒车时与林某某驾驶的苏A0****小型轿车发生了无车损碰擦。对方怀疑万某某饮酒驾车随即报警并将其拦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万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南京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19〕7821号《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宁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辩认笔录;
6.视频光碟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 玲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90515****;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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