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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055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路**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8时40分至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和朋友李某某、邬某某等人在南昌县连富路“小锅小灶”饭店吃饭,席间万某某用三两左右的被子喝了两杯混酒(红牛、二锅头和劲酒混合调制)和一瓶半啤酒(南昌金超爽啤酒,580ML容量)。7月1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赣A**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昌宁高速连接南昌段4KM+900M南昌南收费站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4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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