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74********,汉族,靖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靖安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途经靖安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0.34mg/100ml。经鉴定,万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712号鉴定意见书、江西神州【2020】技鉴字第0060呈(YCS)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