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从监利县**镇出发,前往监利县**镇**村。同日22时许,万某某在**镇**村村民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发生争吵,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时,发现万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万某某被带至监利县**医院,民警先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提取了万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蓝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实物照片;2、万某某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朱某甲、刘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元鉴[2020]毒鉴字第1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詹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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