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万某某从毕某某处知道荣县**建业有限公司中标荣县小井沟水利工程长山安置小区房屋工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中间人李某某找到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将该工程的水电安装项目分包给王某某,并与王某某签订了《小井沟水利工程长山镇人和安置小区房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收取王某某工程款押金8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未能井场施工,多次联系万某某,万某某均以环保检查等原因继续欺骗王某某。2017年10月,王某某知道万某某无权发包该工程后,多次找到万某某要求退还押金,万某某仍拒不退,经多次催收后,万某某陆续退还被害人押金5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万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中选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收条、转账记录、病例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金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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