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49********,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上午滑县**镇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接到滑县**镇人大主席王某甲报警称,县委领导在**村视察调研过程中,该村村民万某某扰乱调研秩序并殴打自己。王某某接到报警后随指派副所长张某某带领王某甲等辅警处警。张某某等人身着警服到达现场,依法口头传唤万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万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张某某等人便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手持装有水的矿泉水瓶击打张某某头部,并将张某某警服一枚扣子、值勤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万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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