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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严桥镇福泉**村**村**号,现住**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5时许,城南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在接警后,带民警王某某赶到城南区“地道美食城”处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万某某醉倒在地,经现场初步了解系被告人万某某在醉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损毁多处财物,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同事的搀扶下坐在了警车后排座位,随后吴某某准备将被告人万某某带回所里调查,被告人万某某突然从吴某某身后用双手掐住民警吴某某的脖子数秒,导致民警吴某某颈部皮肤抓挫、划伤。经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民警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伏某某、李某某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760681****。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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