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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妨害公务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号。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傍晚,被告人万某某在海盐县秦山集镇徐家土菜馆内,醉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吴某某、卫某某等人。海盐县公安局秦山派出所辅警甘某某、宋某某巡逻至此时发现上述警情,在向民警报告后,依民警指示先行处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为抗拒执法,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辅警甘某某、宋某某进行殴打。待海盐县公安局秦山派出所民警陆某某带领辅警万某某、马某某到达现场,被告人万某某又采用脚踢、手抓等手段对辅警万某某、马某某进行殴打以抗拒执法,后被制服并送至海盐县人民医院强制醒酒,被告人万某某上述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造成多名群众围观的恶劣影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某因损伤致颈部擦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宋某某、万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海盐县公安局检查笔录;

7.海盐县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1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水英

     检察官助理:林婷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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