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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外号“橘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本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邓州市**处**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在邓州市**路附近经营“**理发店”,以洗头、洗面等为掩护,多次容留彭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卖淫妇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妇女按四六比例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2019123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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