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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 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安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9年7 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23 日下午,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万某某170 元,万某某用其中的100 元找严某某买了一粒“麻果”,万某某拿到“麻果”后微信通知毛某某,毛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在小卖部买来锡纸和吸管来到万某某家(**村**组**号),万某某做好“麻果壶”后,两人在万某某家二楼的卧室内吸食了一粒毒品“麻果”。

2019 年4 月30 日下午,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万某某150 元,2019年5 月1 日下午,万某某在潘某某手上拿了一粒“麻果”,万某某拿到“麻果”后微信通知毛某某,毛某某来到万某某家,两人在万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一粒毒品“麻果”。

2019 年6 月1 日下午14 时许,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万某某100 元,万某某将2019 年5 月27 日在“雯子”手上买的、剩下的两粒“麻果”拿出来和毛某某一起在万某某家二楼卧室吸食。

2019 年7 月2 日,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万某某100 元让万某某去帮其拿一粒“麻果”,但万某某没有买到“麻果”,2019 年7 月2 日20 时许,周末还摩托车时给万某某带了一粒“麻果”,万某某便电话通知毛某某,毛某某来到万某某家,两人一起在万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一粒毒品“麻果”。

2019 年7 月3 日14 时许,万某某在“雯子”手上买了一粒“麻果”,微信通知毛某某来万某某家,两人在万某某家二楼卧室吸食了一粒毒品“麻果”。

2019 年6 月中旬,潘某某发微信给万某某说其手上有一粒“麻果”,但没有位置吸食。万某某就去永安兴旺街找潘某某,然后和潘某某一起从兴旺街步行至一家小卖部,潘某某在小卖部买了一盒锡纸和几根吸管,接着两人来到万某某家,两人一起在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一粒毒品“麻果”。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 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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