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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万某某 ,男,29岁(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6月29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在五华县**镇**村竹塘寨其家中一楼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辨认、指认笔录;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廖炯龙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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