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120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前工一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本案首次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后,因法院传唤被告人万某某不到案,本院于同年8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确保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于同年11月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前工一街**号**其住处,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9日,被告人万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韩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万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某某辨认吸毒人员韩某某的笔录、证人韩某某辨认被告人万某某的笔录、被告人万某某及证人韩某某指认涉案地点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涉案的微信转账记录、涉案地点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