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位本区**镇**路**号,现在井研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同日变更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区**镇**村,其租住的房间里四次容留龚某某、田某某共同吸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亚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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