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佳娃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旺苍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旺苍县**镇**巷**宾馆,与宾馆老板商定以每天100人民币房费入住该宾馆2楼16号房。同月18日,刘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后与李某某、万某某在万某某所开房间内利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采取烤烫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月21日17时许,陈某某出资购买冰毒后与万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利用自制简易吸毒工具,采取烤烫的方式吸食冰毒。经检测,万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体内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被告人万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容留多人在其所开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在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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