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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街道******2020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院批准,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万某某为他人多次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2019年9月的一天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在其住所内吸食冰毒。

2、被告人万某某2020年2月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冰毒。

3、被告人万某某2020年9月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袁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冰毒。

4、被告人万某某2020年11月18日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冰毒。

5、被告人万某某2020年11月19日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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