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大道**号**宿舍**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万某某在樟树市药都南大道邮政宿舍家中的柴草间容留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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