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3********,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洪山区**街**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和汪某某、田某某、蔡某某等人,邀约KTV陪唱女孩熊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夏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到大悟县府前街银座KTV(现改名为伯爵KTV)三楼“****”包房内吸食毒品“K粉”,事后万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KTV包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座音乐会所消费账单、万某某手机微信截****;2.证人田某某、蔡某某、汪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洁
检察官助理:沈家玉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电话:1330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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