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栋**单元**室,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并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5时至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现场查获未吸食完的毒品麻果二颗(共计净重0.14克;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万某某和吸毒人员张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定证书、涉案物品照片、称量和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等;2、言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吸毒人员张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笔录;4、鉴文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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