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幢**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幢**层**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2020年7月3日3时许,万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吸食毒品。同日10时许,万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同日11时30分许,民警因发现该住房有可疑人员出入,随即对该住房进行检查,当场挡获吸食毒品人员万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并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07克)和吸毒工具。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因吸毒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983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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