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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某某某某某某号,公民身份号码******。2012年2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万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1200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30日,某某县某某镇孙某等人花1800元购买某某村姓戚的男青年30棵树,被告人万某某以不交钱不能保证安全为由向孙某索要1000元保护费。

2、2016年6月份,某县某某镇孙某等人花6100元购买某某村姓万的90棵树,被告人万某某向孙某索要200元保护费。

二、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万某某多次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清明节前,被害人宓某某以2000余元购买邢某某的树木,宓某某等人在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北新修公路东杀树时,被告人万某某前往阻拦,宓某某被迫将该树木以原价转卖给万某某。

2、2016年夏天,被害人任某某以4000元在某某庄购买邢某某的杨树。在杀树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前去阻拦,并强行将任某某已装车的木头拉到自己院内,任某某被迫将该树木以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万某某。

3、2016年夏天,被害人徐某某以9200元购买某县某某镇某某庄某村孟某某的杨树。徐某某雇人杀树时,被告人万某某带人前去阻拦并辱骂孟某某,徐某某被迫以9200元的原价将该树木转卖给万某某。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列为上网逃犯,后于2018年1月22日到莒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宓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1200元,并多次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波

2019年69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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