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3日期间(全国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2020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因前一天与村民陈某某发生口角,心生不满,到靖远县公安局**派出所门前大喊大闹并躺在大门前,还将派出所大门门栓弄坏。
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故意碰撞外出执行勤务民警张某某、关某某,张、关躲避碰撞未果后又驾车撞同村村民魏某某,被魏某某躲开。
2020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靖远县**镇**村主干道疫情防疫点辱骂、威胁执勤民警张某某;当日15时许再次来到疫情防疫点,辱骂疫情工作人员,抱住来疫情点工作的李某某的腿并将李某某拉到在地,后又躺在地上撒泼。
2020年2月2日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将自家三轮摩托车、棉被等杂物扔在靖远县**镇卫生院门口,无故阻拦过往车辆,并向过往车辆驾驶员索要香烟;当日15时许,又无故将村级防疫检测点办公桌子上的防疫标识牌及水壶扔在地上,拍打桌子并辱骂工作人员。
2020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将靖远县三滩镇朝阳村防疫检测点工作人员的备用食品方便面、矿泉水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公共场所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1383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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