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3623291981********,户籍地系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万某某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路**旁巷子内的一杂货店中开设赌场收取六合彩投注,并以每期80元的酬劳雇佣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在店中接受参赌人员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每期均有二十多名不同男子到场参与投注赌博。万某某通过网络将投注号码及金额转投给后庄,并以“退水”的方式抽取投注总额的10%进行牟利。2014年11月22日20时许,李某甲在该杂货店中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万某某共接受二十四期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额总计约12万元,从中非法牟利约5200多元。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万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证实材料、投注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韦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礼明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项: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各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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