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万**、万**(已判决)、万**(已判决)在明知其老板万**、杨**在网上开设赌场大量接受国内玩家投注的情况下,仍在其老板万**和杨**的安排下到老挝万象市,通过手机操作为国内玩家提供人民币充值及提现服务,被告人万**受雇参与该赌博网站充值及提现服务两周,违法所得1万余元。
被告人万**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万**、万**的供述;
3.证人杨**、王**、王**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户及转账截图、支付宝收支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仍受雇参与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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