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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息烽县九庄镇鸡场村盘龙山雷某某家桃子林内及息烽县九庄镇鲁仪衙村董家榜组茶山山坡上开设赌场,组织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摇“包谷籽”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然为该赌场放哨,以赚取赌场发放的工资。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甲、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 陆  灵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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