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巷**号。2016年9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巫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裙”)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万某某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并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
该赌场以赌注为1分起48分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1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5元、1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30元以下不抽取;31元至150元抽取5元人民币;151元及以上抽取10元人民币)。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共计抽头渔利40余万元。
经审查,根据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九九山城麻将APP内万某某注册的亲友圈“**裙” (ID:34*****)赌资数额为9674502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至同年6月5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万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群”)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
陈某某对所开设的网络赌场进行管理,二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对每一轮的“大赢家”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由二人平分。该赌场以赌注为1分起48分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2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10元、15元、2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30分以下不抽取,31分至150分抽取10元人民币,151分及200分抽取15元人民币,201分及以上抽取20元)。该赌场开设期间,万某某、陈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8885元。
经审查,根据重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九九山城麻将APP内陈某某注册的亲友圈“**群”(ID:43*****)赌资数额为458904元。
综上,被告人万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期间,被查实的赌资数额共计10133406元,抽投渔利共计40余万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1月13日,陈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9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微信及九九山城麻将游戏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方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光盘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舒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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