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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7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害人杜某鑫因无处住宿,经朋友王某某介绍暂时在被告人万某某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路**号宾馆**房内留宿。晚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脱光衣服,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杜某鑫嘴鼻,另一只手隔着衣服乱摸其全身、胸部及私处,大概持续半分钟后,被害人杜某鑫挣脱逃出房间求救并报警。接报后,公安人员打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白梅

检察官助理:李诗凡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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