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万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运河经济开发区佰利金湖城西区7号楼1单元1703的家中,在卧室内采用压制、强吻、撕脱衣服等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反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DNA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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