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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强奸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和其表妹万某甲酒后到眉山市东坡区**路**段**酒店**号房间开房休息。被告人万某某经万某甲同意后进入该房间,欲与万某甲发生性关系,因万某甲身体不适未发生性关系,随后万某甲以为万某某已离开房间而睡觉。后万某某趁王某某醉酒之机,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阴道拭子检材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DNA,与万某某血样检材上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阴道拭子与万某某血样检出的DYS19等34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被告人万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万某甲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妇女醉酒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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