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号,武汉市汉阳区**酒店**。被告人万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万某某,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万某某,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冯某某、被害人章某某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酒店**楼宿舍内,一起参与赌博“炸金花”活动。被告人万某某赌博输钱后认为被害人章某某有使用魔术牌“出老千”的行为,遂电话邀约夏某某(另处)、李某某(在逃)来到现场,被告人万某某以被害人章某某“出老千”为由,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章某某,向其索要赌资,迫使被害人章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交出,后万某某等人跟随章某某回到其租住地,将被害人章某某的一台惠普牌电脑拿走质押。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随后,被告人万某某胁迫章某某将其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取出,并打下一张13000元的欠条。案发后,赃物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
接被害人章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5日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赃物照片、欠条、赌博使用的扑克牌;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害人章某某名下的广发银行卡交易清单;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六人的证言;6、辨认笔录、对案笔录;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万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立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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