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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抢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广场**店以购买首饰为由,要求店员张某某分别取出一个重21.86克和一个重20.81克的张万福990足金手镯供其比较。被告人万某某在张某某将上述两只足金手镯交给其之后,佯装进行比较,随即迅速掉头离开现场。随后其在**寄售行将重21.86克的足金手镯以人民币7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并用赃款购得手机、衣服等物。经鉴定,涉案足金手镯分别价值人民币10055.6元和人民币9572.6元,共计人民币19628.2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两个足金手镯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两个足金手镯照片等物证;2.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信息记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视频监控截图、被害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金银饰品销售结算单、硬金类进货单明细报表、证人周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单截图、证人岳某提供的中国电信业务登记单、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单、被告人手机支付账单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7.案发地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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