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863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住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初的一天夜里至第二天凌晨,段某(已判决)伙同邱某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窜至南阳油田采油二厂EX-081油井井场,将油厂污水池内洗井后沉淀池内的原油用袋子装走,盗窃的原油被段某等人用农用三轮车拉到泌阳县赊湾镇**村委**一家屋角处藏匿,并伺机转运销赃。2013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段某、邱某某等人正在转运盗窃的原油准备销赃时,被南阳油田采油一厂保卫部巡逻人员当场查获,查扣原油90多袋,价值11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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