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6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0年8、9月份,伙同陈某甲将陈某乙、路某某、于某某等人诈骗来的钢材,以每吨加价300余元不等的价格出卖,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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