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26号
被告人万盖峰,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乡坊**村**坊**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盖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万盖峰根据“小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43300********,户名万盖峰),并将该卡提供给“小某某”。2019年5月23日11时至16时许,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一个微信昵称为“创利宝金融客服”、微信号为“wxid_7k22jc2p1gju22”的诈骗分子以“可以帮忙贷款”为由,骗走人民币(币种,下同)14300元,并通过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分3次转账14300元到被告人万盖峰的上述银行卡被告人万盖峰于2019年5月23日持该卡在江西省余干县**机上取款人民币14300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万盖峰在江西省南昌**站**站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盖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盖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盖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盖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万盖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盖峰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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