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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东八里庄,现住山东省郓城县**号楼**单元401。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在山东省郓城县**小区**号楼**单元**房间,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多次帮助马某甲(已判刑)转移、隐匿赃款共计人民币1020万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协助公安机关将赃款人民币808万元追回,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2、搜查笔录;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忠烨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郓城县**号楼**单元401。

2、案卷2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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