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4********,汉族,初中,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剑南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丰城市剑南街道****小区***酒店做装修,这时李某某过来说万某某偷了他的益胶泥,李某某就用丰城话戳骂万某某,从而双方发生冲突,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用一根2米长的木头将李某某打伤。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万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八千元整,李某某对万某某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姜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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