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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大石桥市**商城北门附近,因琐事与姜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万某某用拳将姜某某的鼻部打伤。经中国**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书证;

5.伤情照片;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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