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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鳌港路和鳌兴路交叉路口靠近鳌兴桥头附近因卖水果摆摊问题与孟某某、史某某夫妇发生纠纷,进而引发被告人万某某和孟某某的扭打、互殴,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从附近摆摊卖甘蔗的刘瑞军车上拿出一把甘蔗削刀,将在场劝架的被害人史某某头部砍伤。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史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孟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283号、285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万某某、史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生活偶发矛盾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对方,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岐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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