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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667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系邻居。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在南昌县莲塘镇康莲路恒大翡翠珺庭正对面康莲路绿化带以南30米处菜场里,万某某与袁某某因种菜的事发生冲突,万某某拳打脚踢将袁某某打伤,致袁某某肋骨、肩胛骨等部位骨折。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超

2019年1216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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